国家数据局出手!数据产权登记实现“六统一”
添加时间:2026-07-07 点击次数:23
近日,国家数据局公开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指引》旨在规范数据产权登记行为,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并有望在降低流通交易成本、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深入推进,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在数据权属、合规登记上标准不一、互认不足,企业在流通交易过程中面临着较高的合规与时间成本。此次国家数据局正式出手,通过顶层设计明确了数据产权登记的“六统一”,旨在逐步打破这些壁垒,打通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一、聚焦“六统一”标准
数据具有易复制、易融合等独特属性。在过往的市场实践中,企业往往因为数据权属不清、合规边界不明而对数据流通存在顾虑。《指引》的核心亮点在于,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明确了以下“六统一”原则,为市场提供规范、互认的产权凭证。
统一登记对象——《指引》明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各类形态的数据均可开展数据产权登记。同时,将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开发的产品以及公用企业(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数据纳入登记范围。
统一登记类型——《指引》设立初次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注销登记5类,覆盖了数据产权流转与消灭的全生命周期需求。
统一登记流程——《指引》规范了从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到信息存证、凭证核发的标准化登记流程,确保登记工作的程序正义与规范。
统一审查标准——《指引》要求登记机构对数据描述的准确性、数据来源的合规性、产权的明确性等进行合理审慎审查,并统一对核发的登记凭证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统一登记效力——《指引》明确登记凭证在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等活动中可作为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的可信证明。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应当采信,不得无故重复审查、重复收费。
统一登记系统——《指引》提出建设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面向全国提供统一的公示、查询、核验服务,支撑全国结果互认。
二、什么数据可以登?
在实际操作中,理清数据产权登记与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关系是企业普遍关心的难点。对此,《指引》做出了清晰的划分,并设定了不予登记的“负面清单”。
政务数据不予登记——《指引》明确党政机关在履职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范畴,不进行产权登记。
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可以登记——《指引》明确经授权运营后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完成登记后,可以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公用企业数据可以登记——《指引》明确公用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中产生的数据,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开展产权登记并进入市场流通。
坚守安全底线——《指引》明确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来源违反法律法规、存在未决权属纠纷等5类情形不予登记,从源头防范安全和合规风险。
三、四大应用场景
由可信机构颁发的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其核心价值在于应用。根据《指引》,登记凭证将在以下四大典型场景中发挥关键作用。
流通交易的合规证——帮助交易双方快速厘清权属边界,减少重复审计,节约合规成本并提升交易效率。
资产化活动的资产卡——在数据入表、融资、入股等金融与企业资产重组活动中,作为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的证明。
纠纷解决的存证信——在涉及数据的争议解决中作为证据使用,有助于降低司法审查成本与企业的举证难度。
支持政策的申报单——在培育数据企业等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中,可作为企业数据资产规模和情况的客观证明。
此外,为了确保登记的高效性,《指引》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极大缩短了企业的等待周期。
四、落地趋势
任何制度的生命力都在于执行。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将重点在三个方面推动《指引》落地。
有序开展数据产权登记工作,上线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指导各地登记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凭证发放。加强试验任务并积累实践经验,通过实践逐步细化规则,探索“政策确立框架、实践完善细则、推动立法确认成果”的渐进式发展路径。切实发挥对数据要素市场的促进作用,加强登记制度与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其他基础制度的有机衔接。《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探索数据要素产权制度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而具体的一步。随着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体系的逐步健全,数据合规流通的有望更加畅通,数据要素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也将得到更为充分的释放。(文/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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